湖北省科学技术厅 鄂科发计字[2001]151号 2001年5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省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简称科技攻关计划)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攻关计划的宗旨是面向我省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以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为主攻方向,集中力量攻克一批对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并能带动高新技术发展全局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重大产品及装备,为产业结构升级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支撑。 第三条 科技攻关计划由省财政资金支持和引导,并逐步建立以企业投入为主,多渠道、多层次的科技投入体系。 第四条 科技攻关计划由省科技厅组织实施,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由若干课题组成,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五条 科技攻关项目分为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重大项目是指当前或近期对解决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或形成新产业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目是指对行业科技进步及学科发展有较大推动作用,或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及重点工程建设中重要技术问题的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攻关计划管理采取省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层管理的方式。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项目组织单位分别为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 课题承担单位为有一定科研条件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等,特别鼓励产学研有机结合组成课题承担单位。 第七条 重大项目成立管理小组(或办公室),由省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项目实施中总体宏观指导和对重大问题作出决策。重点项目根据需要也可以成立管理小组(或办公室)。 第八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设立咨询专家组,参与项目立项、实施、验收等管理过程的有关咨询工作。项目咨询专家组一般为15至20人。咨询专家应具备良好的科学道德,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咨询专家的群体组成应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等方面情况,并具有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第九条 省科技厅管理科技攻关计划的基本职责包括: (一)依据科技规划并参考项目组织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议书提出项目建议; (二)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或评估报告,并批复项目及经费预算; (三)聘请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咨询专家组; (四)确定项目组织单位; (五)审定项目的保密级别; (六)审定批准课题合同; (七)根据课题合同会同省财政厅下达年度经费; (八)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的预、决算; (九)组织、委托咨询专家或科技中介机构进行项目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 (十)组织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 (十一)管理协调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 (十二)项目科技成果汇总登记。 第十条 项目组织单位的基本职责包括: (一)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在项目管理小组(或办公室)领导下,具体组织课题的可行性论证和招标工作,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合同; (四)匹配课题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 (五)协同省科技厅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协调项目的实施; (六)负责项目配套条件的落实; (七)负责项目执行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 (八)负责定期报告、汇总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年度经费预决算、科技攻关成果信息等信息资料或统计报表,并上报省科技厅; (九)组织准备项目完成后的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验收的全部文件,并组织课题验收工作; (十)负责项目管理小组(或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的基本职责包括: (一)编写课题可行性报告; (二)严格执行课题合同,努力完成课题目标任务; (三)接受省科技厅和项目组织单位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或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五)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计划、计划执行情况和统计报表、科技攻关成果信息及经费预算等信息资料(报表),报项目组织单位; (六)提交课题完成后的总结报告及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按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七)报告课题执行中知识产权情况和提出管理知识产权的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小组(或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制定项目实施有关细则; (二) 协调组织单位、承担单位间的关系; (三) 监督经费预算执行; (四) 依托项目组织单位指导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咨询专家组参与科技攻关计划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申请的项目建议书提出咨询意见; (二)参与项目及所属课题可行性论证; (三)参与项目执行过程监督、检查或评估,对执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 (四)参与项目的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或结论建议。 第十四条 在科技攻关计划管理中需委托科技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时按照《湖北省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在科技攻关计划管理中,对符合招标条件的课题,应按照《湖北省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组织招标,确定课题承担单位。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五条 根据湖北省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技攻关计划本身的定位和支持重点,组织单位可单独或联合提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根据省科技发展规划,省科技厅每年七月份发布次年项目指南,同时通过网站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需按照规范格式填写,由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或地方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八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参考申报的项目建议书,根据当年科技工作要点,经筛选或整合后提出建议项目,厅务会审查。对重大建议项目由科技厅综合部门组织科技攻关计划咨询专家组进行评议,对重点建议项目由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科技攻关计划咨询专家组进行评议。科技厅根据当前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重点,以及省财政的支持力度,参考建议项目的基础条件以及专家的咨询意见,于每年九月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拟实施的科技攻关计划预立项项目。 第十九条 对预立项项目,由科技厅委托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于每年十月底前由项目组织单位报送科技厅。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组织咨询专家组或委托科技评估机构对预立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咨询专家组或科技评估机构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或评估,并向省科技厅提交论证报告咨询意见或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意见或项目评估报告以及年度预算安排要求,确定年度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的应急需要,围绕国际国内、省内重大需求,省科技厅可直接提出建议项目,并经可行性论证后确定为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可行性论证或评估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以批复的形式逐项审批立项(项目批复内容包括项目考核目标、课题分解、进度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并通过可行性批复文件形式下发至项目组织单位。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按照项目批复的内容和要求,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确定承担单位。必要时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滚动实施的进展情况和匹配资金到位情况,确定年度科技攻关计划各课题承担单位的下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文件统一设计和印制课题合同书。在课题承担单位确定之后,由课题承担单位依据确定的课题指标填写合同内容,由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双方共同审核后签订课题合同书。课题合同由省科技厅审批后生效。 为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科技攻关中取得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依法申请专利。 第四章 实 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技攻关计划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每年十月份,由课题承担单位编制课题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情况和有关统计报表(见附件),上报项目组织单位;十二月底前,项目组织单位将上述资料汇总后上报省科技厅。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经费预算及下拨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和撤消: (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的目标及技术路线发生变化; (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的,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的; (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执行的; (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项目或课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九条 需要中途调整和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科技厅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省科技厅可直接提出调整或撤销意见。 第三十条 科技攻关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批准执行。如经费有结余时,结余经费上交科技厅。 第三十一条 计划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项目及课题,在实施过程中须进行中期评估。项目的中期评估由省科技厅负责,课题的中期评估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中期评估可采取咨询专家组评议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或课题调整或下一执行期经费预算调整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验 收 第三十二条 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或课题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包括项目验收和课题验收。项目的验收由省科技厅负责,课题的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验收工作可采取专家评审、委托科技评估机构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或课题必须在执行期满的3个月内,准备好验收材料,按要求提出申请,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或课题验收的程序: (一)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组织单位; (二)项目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验收; (三)课题完成后,由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申请项目验收; (四)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咨询组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十五条 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结果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由省科技厅出具验收结论意见。 第三十六条 项目计划目标和任务(包括专利)已按照项目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可通过验收。 第三十七条 项目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或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结论争议较大的,视为需要复议。 第三十八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时不予通过: (一)完成合同任务不到85%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实用价值的; (三)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四)擅自修改合同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五)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产权方面纠纷尚未解决的; (六)超过原定计划合同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 第三十九条 需要复议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后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科技攻关计划项目。 第四十条 项目实施取得的成果的鉴定按成果管理的规定办理。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经 费 第四十一条 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的经费由财政拨款、项目组织单位以及课题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多层次共同筹集。同时,积极引导吸收社会资金投入科技攻关计划。 第四十二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年度经费预算和课题合同,分批下达科技攻关计划财政拨款。 第四十三条 科技攻关计划经费要严格按照《湖北省三项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要求,合理运用。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有权对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或课题预算执行等情况,省科技厅有权停止拨款直至中止合同,并追究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有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科技攻关计划以前执行的各种规章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省科技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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