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厅信息公开指南(暂行)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增强行政工作透明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 262 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 < 信息公开指南 > 和 < 信息公开目录 > 的通知》(鄂政办函 [2006]26 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办函 [2006]31 号)的有关要求,结合科技行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指南。
第一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要求
1 、科技厅机关各处(室)、机关党委及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政务公开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措施,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工作,要切实抓紧抓好。
2 、各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政务公开,努力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机关,保证全厅行政工作沿着公开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二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3 、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成立省科技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厅领导任组长,办公室、法规处、人事处、计划处、条财处、驻厅监察室等单位的负责人任成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省有关要求,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厅内政务公开工作;拟定厅内政务公开计划和方案,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 、科技厅信息公开工作,在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涉及政务公开工作的重大事项,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厅长办公会审定。
5 、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厅办公室承担。
第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6 、依法公开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行使行政权力在管理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相关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等事项外,均应逐步向社会公开。
7 、及时公开
各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布单位政务信息,便于广大科技人员和社会公众能够迅速、准确地了解科技厅政务公开事项。
8 、规范公开
各单位信息公开的事项包括:办理资格(条件)、依据、程序、时限、结果(可以公开的),以及承办单位和投诉渠道。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 www.hbstd.gov.cn )等固定渠道对外发布,以及利用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方便公众查阅。
9 、加强保密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正确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凡涉及国家秘密的,一律不得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
10 、按照政务公开原则,结合科技厅工作实际,目前对社会公开的政务信息暂定以下内容:
( 1 )厅机关的机构设置、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 2 )全省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及规范性行政文件;
( 3 )行政审批事项(含行政许可事项)及其办理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结果,其中行政许可项目属于必须公开的内容;
( 4 )省各类科技计划、重大科技项目管理(涉及保密的除外);
( 5 )全省性重要科技工作部署;
( 6 )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结果的有关情况;
( 7 )工作纪律、服务承诺、投诉程序;
( 8 )厅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11 、对厅内部公开的内容主要围绕“人、财、物”的管理,包括:
( 1 )干部交流、考核、培训、任免、奖惩情况;
( 2 )机关内部政务管理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 3 )机关内部财务收支情况;
( 4 )房改政策,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情况;
( 5 )厅属资产(包括办公用房、住宅用房、车辆等)的配置与管理。
12 、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 15 个工作日。
13 、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科技工作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实行预公开制度。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将拟决定的方案向社会公布,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14 、信息公开的重点以向社会公开为主、厅内公开为辅。实行分级管理、各负其责。
第五条 信息公开事项的公布程序
15 、各单位拟公布的信息公开的事项,需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交有关政务公开事项的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包括:政务公开事项的名称、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投诉渠道、公布形式等。
16 、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厅长办公会审定。
17 、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后的对外公布的政务信息公开事项,必须通过科技厅门户网站等及时公布;对内公布的政务公开事项由办公室或承办单位通过政务内网或其他固定设施公布。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公布形式
18 、对社会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 1 )科技厅门户网站、厅内各专门网站;
( 2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 3 )工作简报、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19 、对厅内公开内容的公布形式
( 1 )召开机关大会;
( 2 )厅内公示;
( 3 )厅政务内网;
( 4 )厅电子显示屏等其它适当的公布形式。
第七条 信息公开的监督
20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机关各处(室)及各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各自承担的信息公开事项的落实。
21 、厅办公室和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各单位是否公开了必须公开的事项,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公开。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存在的问题,有关单位应立即进行整改。
22 、对于信息公开工作中反映出的重大问题,由办公室报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对于工作人员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交纪检监察机构处理。
第八条 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奖评
23 、厅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评。
第九条 附则
24 、本办法由厅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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